陸配立委國籍爭議燒不完 劉世芳:李貞秀沒有完成全部就職手續

▲內政部長劉世芳出席行政院會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民衆黨立委李貞秀3日正式宣誓就職,但她陸配身份近來引發國籍問題,外界質疑聲音不斷。內政部長劉世芳今(5日)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說,內政部沒有收到有關於李貞秀女士退籍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表的影本,「理論上,可能她並沒有完成全部的就職手續」,牴觸《國籍法》第20條,解職的部分,就由立法院做機關上應該有的程序。

李慧芝說,只要是擔任國家的公職,就必須遵守現行國籍法規範,沒有任何例外,這也是國家對於公務員國家忠誠最基本的要求,行政院會在合乎憲法依法行政前提下履行憲法義務。

劉世芳說,這2天已經陸續把《國籍法》20條公告給大家周知,內政部在1月30日前就陸續把《國籍法》20條相關規範用行文方式給李貞秀女士本人、給中選會、司法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因爲這些相關單位裡面所負責主管的法律各不相通。

劉世芳表示,內政部是《國籍法》的主管機關,就要善盡提醒責任。依據《國籍法》第20條,李貞秀要正式就職前,就必須要申請放棄退籍,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這無庸置疑。理論上,李要把退籍的正式官方文件,送給擬任機關也就是立法院,內政部已經把相關條文送給立法院秘書長參考。

劉世芳說,到目前爲止,內政部沒有收到有關於李貞秀女士退籍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表的影本,「所以理論上,可能她並沒有完成全部的就職手續」。

劉世芳舉例,民選公職的解職機關,立委就是立法院、直轄市議員是行政院,省轄的縣市議員是內政部,山地原住民區域代表是直轄市政府,鄉鎮市代表是縣市政府,村裡長是鄉鎮市區公所,公職人員則是各該主管機關。

劉世芳說,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內政部已經在去年完成解除其議員職務;村裡長部分,也要求縣市地方政府要完成解職任務。她強調,《國籍法》20條是非常明確,而且是寫在條文裡面,不是寫在行政命令,「照目前看法,我們會認爲李貞秀女士沒有完成退籍的申請手續,解職的部分就由立法院做機關上應該有的程序」。

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說,陸委會已經說明過很多次,對於陸配的參政權是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但是陸配如果選上、怎麼就任公職,是規定在《國籍法》裡面。

樑文傑說明,很多人講說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是一個誤解,「如果特別法和普通法都有針對同一事項有規定的話,特別法當然優於普通法,但如果特別法跟普通法沒有針對同一事項有所規定,那就是個別適用」。就「兩岸條例」來講的話,只有規定入籍10年後可以參選,但是就任公職,就要按照《國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