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稱棄中國籍遭拒 劉世芳:不具法律效果的放棄

▲民衆黨陸配立委李貞秀。(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民衆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在宣誓就職當天拿出退籍申請書,強調已提出申請但不被受理。內政部長劉世芳今(4日)接受專訪時說,李提出的文件連收文章都沒有,「以目前的狀態,是不具法律效果的放棄」。劉指出,依對岸法律,人民有義務把國安相關的情報資料回報給國家,而依屬出生主義,李在中國出身,本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如果你碰到有法律規範上面的衝突忠誠義務衝突,請問妳效忠的是誰?這個是重點」。

針對李貞秀出示機票、車票以及填寫好的退籍申請表,但其上沒有任何章戳,稱對方不同意她辦理,劉世芳說,「對方是誰?是有代表性的官方?還是對方是警衛?我們不知道,總是要有名有姓,可是『對方』是一個很空的名詞」。

劉世芳說,譬如有沒有信件寄過去,有郵戳證明收到了;或者人到現場,對方講說「好,你有來了但是我就不收」,有沒有章戳?從媒體上面看到,她其實沒有任何章戳,「所以會認爲她在辦理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這件事情上面的佐證證明,是真是假,我們並不知道」。

劉世芳指出,到目前爲止,不論是內政部或中選會,都沒有收到任何李貞秀女士送來的相關佐證影本,「請你給我們可以佐證你去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任何證明」,以目前的狀態,是不具法律效果的放棄。

劉世芳說,公務機關經驗,本來就有批准不批准,但是要受理,連收文章都沒有,就完全拒絕,不承認你的存在,那不是很奇怪,把你當空氣?一般來講,李貞秀確實是在中國出生的,依屬出生主義,本來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臺灣的《國籍法》寫得非常清楚,不能用戶籍來代替國籍,她說她已經除戶籍,但戶籍不是國籍;護照是旅行文件。

劉世芳強調,立法委員是國家名器、公職,跟參政權是兩件事情。你有參選權,但是一旦當選、就職,就必須放棄原來母國國籍,要不然就會有忠誠的問題,「我們只能對一個國家宣誓效忠。如果妳同時對兩個國家宣誓效忠,當兩個國家發生衝突的時候,我們現在衝突就很大,你到底要服務誰?」

「習近平在當了好幾任書記之後,在對岸的憲法裡還改了很多法律,對臺灣都不利。」劉世芳提到,譬如國安法、情報工作法、反滲透相關規定等,都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有義務,要把跟他們國家安全相關的情報資料回報給他們的國家。

劉世芳說,所以如果李貞秀沒有告訴外界,已經真的想辦法放棄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的時候,外面的人就會懷疑,「那請問一下,如果妳碰到有法律規範上面的衝突忠誠義務衝突,請問你效忠的是誰?這個是重點」。

劉世芳表示,所以現在講的,第一,要擔任我們中華民國的國家的公器,要有單一效忠的問題;還有我們不希望你知法犯法,「你是立法委員,你知法還犯法,那不是會比其他人更嚴重?」

劉世芳說,那其他不是在參選公職的人,都有其他法律規範辦理。立委比較麻煩的是,第一,內政部沒有辦法去跟李貞秀講說「我給你解職」,只能告訴她說,《國籍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是在《國籍法》第20條裡面提到,要把立法委員解除職務的話,是立法院,是寫在法條裡面,不是寫在行政命令裡面。

劉世芳強調,所以內政部不能瀆職,有通知的義務。那通知的義務,就把法條的內容、還有必須要做的部分,給立法院來參考,「我能做的都做滿了,但是我的義務是告知,我一定會告知」。

至於外界認爲,「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就規定,只要在臺灣有戶籍10年,他就可以登記爲公職候選人,這就已經解決了李貞秀的問題了,內政部爲什麼要拿《國籍法》?劉世芳說,這要回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得登記爲公職候選人,「候選人」跟「當選以後擔任公職」不一樣。

劉世芳說,公職有很多種,譬如考試當選的公務人員,某某次長、某某什麼,有公務人員任用條例,一樣是公職人員,都要放棄外國國籍,不論是否選舉都會要求。

劉世芳指出,兩岸條例是寫「不得登記爲公職候選人」,如果今天李貞秀不是擔任民衆黨不分區委員,可能去某個民政單位或當新北市、新竹市副市長之類的,她也要放棄啊,她沒有放棄,內政部就不會讓他當副市長。

劉世芳說,擔任副市長除了縣市政府有準駁資格外,按地方制度法,新竹市的上級指導單位是內政部或行政院,那就地方制度法來處理;但是立法委員,他的最高就只有到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