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赴陸申請棄國籍遭拒 內政部:應提出遭拒絕的相關證明
▲民衆黨立委李貞秀今就職,拿出赴陸申請放棄國籍的資料,強調遭陸方公安局拒絕。(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首位陸配立委、民衆黨籍的李貞秀今(3日)正式宣誓上任,針對外界關注國籍問題,李貞秀拿出「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強調自己在去年已親自到大陸辦理相關手續,但不被當地公安局接受;對此,內政部表示,據李所述內容,可證明其仍具有中國大陸國籍,若其遭拒絕受理,亦應提出相關佐證證明,以確認其於2月3日到職前已着手辦理放棄中國國籍。
內政部表示,擔任我國民選公職即應遵守我國國籍法第20條規定,提出已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國籍之書面證明;若其遭拒絕受理,亦應提出相關佐證證明,以確認其於2月3日到職前已着手辦理放棄中國國籍。
內政部指出,《國籍法》第 20 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欲任公職者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我國以外之國籍,立法委員也應遵守此規定,以確保公職人員對國家之單一忠誠義務。
內政部表示,已於115年1月30日函請李貞秀女士確實依規定辦理,復於2月2日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立法委員李貞秀國會辦公室。另,因其說明已向中國大陸辦理放棄國籍,今日再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協助提供已辦理之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