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已將「退中籍申請表」給李貞秀 並函請提供喪失中籍證明影本
▲即將於2月3日遞補成爲我國首位中配立委的李貞秀。(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詹詠淇/臺北報導
中配李貞秀3日將遞補民衆黨立委,但尚未放棄中國國籍,引發外界擔憂造成國安威脅。民衆黨立院黨團主任陳智菡今(2日)表示,據她瞭解,李貞秀已經按照臺灣規範到中國申請放棄國籍,李明天宣誓時可報告是透過什麼方式,不過如陸委會主委邱垂正所說,目前不管用什麼方式,沒有一個已經入籍中華民國的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士,可以因此放棄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內政部傍晚迴應,已於今日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李貞秀國會辦公室,並函請提供已辦理喪失中國國籍證明影本予本部。
有關民衆黨不分區立委原中國籍李貞秀將於明日宣誓就職1事,內政部傍晚透過新聞稿重申,原中國人民身分轉換後,如欲登記參選公職,須符合兩岸條例第21條在臺設籍滿10年規定,當選後就(到)職前,亦與一般國人相同,須符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資格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立委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內政部強調,原中國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中共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負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倘原中國人民在臺擔任民選公職,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和該國國籍,即會面臨法律義務上之衝突,亦可能因擔任我國民選公職而遭中共政權要求提供相關線索及證據。因此國籍法第20條規定,除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外,亦保護渠等擔任民選公職可能面臨矛盾及風險。
內政部說明,倘立委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第20條意旨。立法院就立委有無國籍法第20條情形,自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如經查明立委不符國籍法第20條規定,立法院即應予以解職。
內政部表示,已於今年1月30日函請李貞秀確實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復於今日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李貞秀國會辦公室,另因該黨黨團主任對外表示李貞秀已向該國申請放棄國籍,本部作爲國籍法主管機關,再於同日函請李貞秀提供已辦理喪失中國國籍證明影本予本部,以作爲處理國籍案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