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指申請放棄中國籍遭拒 內政部:應提證明
陸配李貞秀今天宣誓就任民衆黨不分區立委,並指有申請放棄中國籍但不被受理。內政部說,據李貞秀所述可證明李仍具中國大陸國籍,若遭拒絕受理也應提出佐證證明,以確認李貞秀在今天到職前已辦理放棄中國國籍。
依據民衆黨不分區立委2年條款,李貞秀等6人遞補不分區立委,並在今天上午於立法院宣誓就職。李貞秀受訪表示,她回出生地申請放棄國籍,但不被受理。她絕對效忠中華民國,因爲她是對着中華民國憲法宣誓的立法委員,唯一效忠中華民國。
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據李貞秀所述,可證明李仍具有中國大陸國籍。擔任中華民國民選公職,即應遵守國籍法第20條規定,提出已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國籍的書面證明;若李貞秀遭拒絕受理,也應提出相關佐證證明,以確認李貞秀在今天到職前已着手辦理放棄中國國籍。
內政部指出,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中華民國公職,欲任公職者,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立法委員也應遵守這項規定,以確保公職人員對國家單一忠誠義務。
內政部表示,已於1月30日函請李貞秀確實依規定辦理,又於2月2日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李貞秀國會辦公室。針對李貞秀說明已向中國大陸辦理放棄國籍,內政部今天再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協助提供已辦理的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