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世芳不提供李貞秀密等檔案 內政部再列法條佐證可不備詢

▲內政部長劉世芳召開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民衆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國籍爭議延燒,內政部長劉世芳表態不提供調閱密件。劉世芳今(5日)強調,機關首長本就對文件密等有決定權,「我身爲內政部首長,密件以上的公文完全不予提供」。另外,內政部也提出《政府資訊公開法》、《立院職權行使法》等說明,不提供密件、甚至不備詢的法源。根據《立職法》第25條與憲判結論,「若涉及行政特權、保護第三人基本權、契約義務、國家安全等,行政首長在衡量後,對立委所質詢事項,得在說明理由後不予答覆或揭露資訊」。

內政部說明,《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一項就已經列了9款,有關政府資訊應不予提供的情形,例如說第一款,「經依法覈定爲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第2款「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第3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第6款「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政府資訊如已歸檔,另適用檔案法第18條規定。

除了法律之外,還有函示來做支持。內政部指出,法務部在105年5月12日就有做過一個函示,簡單的說,就是立法委員恰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的部分,雖然是基於問政的需要,但是以個人或是國會辦公室的名義來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非其他法律有規定外,還是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適用。

第二部分,政府機關對於立法院來調閱資料的部分,是依照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內容,還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質詢權(25條以下),還有調查權(第45條以下)爲探討的核心。

在質詢權的部分,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規定,還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所載,「立法委員逾越質詢權所得行使的範圍、或是屬於行政特權的範疇、或爲了保護第三人基本權所必要、或是基於契約義務或攸關國家安全而又保密的必要者的話,受質詢的院長或是各部會首長本於職權而爲相當的利害權衡之後,對於立法委員所質詢的事項,是有權在適當說明理由之後,不予答覆或揭露相關的資訊」。

調查權部分,因調查權會衍伸出調閱權,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還有憲法判決所載,調查委員會所能夠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的資料,必須要與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的特定議案之議決要有重大關聯者,才能夠進行調閱。

另外還有提到,譬如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的保障的話,這個也不是調閱權的範圍,再來行政首長依及行政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也是可以不予公開,再來的話就是涉及司法的案件也是不公開的。

劉世芳補充,機關首長本來就對密等,是由首長來做決定,「那我認爲那個密等裡面的文件是屬於跟國家安全相關的話,纔會把它列入密等,那所以我們就不行提供,那這個大概就是一視同人」。

媒體追問,李貞秀案目前內政部認定爲何?若其他部會認定非機密可提供資料,內政部是否會調整作法?劉世芳強調,法治原則講得很清楚,機關首長本於職權決定,「我身爲內政部首長,密件以上的公文完全不予提供」。

至於李貞秀未來進入立院內政委員會,是否會備詢?劉世芳表示,她已經講過很多次,可以看一下質詢權、調查權,法律規範很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