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出「不給李貞秀密件」法律依據 劉世芳:委員會備詢也可不答復

內政部長劉世芳(中)今下午主持部務會報會後記者會,說明不提供李貞秀調閱密件一事。記者許正宏/攝影

民衆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國籍爭議持續,內政部長劉世芳率先表態不提供調閱密件。劉世芳今強調,機關首長本就對密等有決定權,她身爲內政部首長,密件以上公文完全不提供,且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立院職權行使法爲基礎。至於未來內政委員會備詢,則依法經行政首長衡量後,得在說明理由後不答覆或揭露資訊。

劉世芳今下午主持部務會報會後記者會,對於不提供李貞秀調閱密件一事,將派員說明政府機關在什麼法律基礎下,得不予提供立法委員所取資料,這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個資法,立委雖有質詢權跟調查權,但也有法律依據的規範,而不是漫無目的,政府機關索取資料是一視同仁,且有法律依據爲基礎。

內政部法制處說明,政府機關得不提供立委索取資料的法律依據,是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一項,列九款不予提供的情形,如覈定爲國家機密、法律規定應秘密事項、侵害個人隱私等。若涉及歸檔資訊,則適用檔案法第18條。且法務部105年函釋指出,立委雖基於問政需要,但若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求提供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

其次關於立法院調閱資料部分,法制處指出,依據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質詢權部分,第25條以下規定,若涉及行政特權、保護第三人基本權、契約義務、國家安全等,行政首長在衡量後,得在說明理由後不予答覆或揭露資訊。至於調查權與調閱權則爲第45條,調閱資料必須與行使職權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可能影響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或涉及司法案件,皆得不公開。

媒體追問李貞秀案目前內政部認定爲何,若其他部會認定非機密可提供資料,內政部會調整?劉世芳強調,原則剛講得很清楚,機關首長本於職權決定。她身爲內政部首長,密件以上的公文完全不予提供。

至於李貞秀未來進入立院內政委員會,是否會備詢?劉世芳表示,她已經講過數次,可以看一下質詢權、調查權,可再把文字可以從頭到尾看一下,法律規範很明確。

內政部法制處說明不提供李貞秀調閱密件的相關法律依據。記者張曼蘋/攝影

質詢權部分,立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以下規定,若涉及行政特權、保護第三人基本權、契約義務、國家安全等,行政首長在衡量後,得在說明理由後不予答覆或揭露資訊。記者張曼蘋/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