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案律師轟「洗筆錄」 檢反批洗印象
鄭文燦昨庭訊後與律師施宣旭、何祖舜等人先後步出法院。記者陳恩惠/攝影
鄭文燦涉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華亞科技園區)土地擴大開發案,被桃園地檢署依貪污起訴。黃芷蓁爲遭控行賄的廖俊鬆媳婦,擔任鴻展公司會計。
起訴指出,鴻展高層決議向鄭行賄,黃依指示將公司大額人民幣定存解約並兌換爲新臺幣,與丈夫廖力廷多次提領現鈔、湊足五百萬元,再由廖俊鬆、廖力廷父子前往鄭官邸交付。黃芷蓁在廖姓父子離開鄭官邸後,透過LINE追問「五百萬,他真的有收喔?」,廖力廷回「塞在某個桌子下面」,黃回「可能就是他們的潛規則吧」。
法庭昨勘驗黃芷蓁證詞,辯方指出,廖家父子抵達鄭官邸前,鴻展公司帳戶僅提領四二○萬元,與起訴書所稱五百萬元金額不符,檢方無法交代差額來源,質疑黃女偵訊時調查官引導推論。
黃偵訊時回答「就是丟在那我就走了」,但筆錄寫爲「把錢放在那邊」,「丟」與「放」語意天差地別,原始證詞傾向「丟包」行爲,非雙方合意行收賄。律師團也稱,黃女筆錄明確表示,廖俊鬆透過其他管道得知被監聽,非透過鄭文燦得知。
檢方反駁,鴻展公司帳冊紀錄當時分三筆提領共五百萬元,同時記載爲「佣金」,與黃筆錄稱「交給鄭文燦的就是五百萬元」相符,其中八十萬元由他人先墊付,再由公司帳戶提領返還。
黃芷蓁與廖力廷LINE電話詢問「錢怎麼給」,廖回「塞在他桌子下面」、「看他之後有沒有反應」,指鄭文燦收錢後,致電廖俊鬆「國發會我講好了」,顯示鄭事後持續協助對方請託;本案屬「事情沒辦成而退款」,並非辯方主張「沒打算收錢而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