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少康亮票案認罪! 律師鄧湘全:「這要件不符」應判無罪

律師鄧湘全在臉書粉專發文直言,從法律角度審視,「趙少康亮票案應該要判決無罪」,並對趙少康選擇認罪表示不解。(報系資料照)

媒體人趙少康因被控於中選會開票時「亮票」,遭檢方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趙少康於法庭認罪。然而,律師鄧湘全在臉書粉專發文直言,從法律角度審視,「趙少康亮票案應該要判決無罪」,並對趙少康選擇認罪表示不解。

鄧湘全深入剖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規定:「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他強調,該法條的處罰關鍵在於「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此一構成要件。

鄧律師指出,依據目前公開的影片及事證,除非檢方能提出趙少康當時「經命令退出卻拒不退出」的其他證據,否則單憑「亮票」行爲,根本不符合該法條的成罪條件。他質疑,若法院最終判決有罪,將與現行法律文義嚴重脫節。

「就法論法,本案應該無罪!」鄧湘全語氣堅定地表示。他更點出法律文字的細微之處,指出現行條文中「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與「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之間並無逗號,這在法解釋上意味着兩者必須「同時成立」才能處罰。他直言,如果立法者真有意處罰「亮票」行爲本身,就應該直接修法,將「令其退出而不退出」這個前提要件拿掉,而非透過司法判決擴張解釋。

爲強化論點,鄧湘全引用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35號刑事判決意旨。該判決明確指出,對於投票所內之不正當行爲,必須是「未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纔沒有「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之要件問題。言下之意,若未被命令退出,根本無從構成該罪。

鄧律師也進一步說明《選罷法》第65條第1項所列舉的各種不正當行爲,包括喧嚷干擾、攜帶危險物品、穿戴政黨標誌服飾等,而這些行爲都附帶了「不服制止」的前提。他認爲,這更印證立法原意是針對「不聽從管理命令、持續擾亂秩序」的行爲,而非一有動作就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