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罷免亮票認罪「絕不再犯」 趙少康判拘役55天緩刑2年
▲中廣前董事長趙少康(右)承認726大罷免投票時,亮票給媒體拍攝。(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中國廣播公司前董事長趙少康去年(2025年)「726」大罷免投票時,亮票給媒體拍攝圈票內容,被臺北地檢署起訴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建請從重量刑,趙出庭認罪、強調「錯誤示範、絕不再犯」,請求輕判與緩刑,臺北地院今(20日)判他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5萬元,可上訴。
趙少康今沒到庭聆判。起訴指稱,去年7月26日上午9點多,趙少康到設在北市大安國中的罷免案投開票所,領取罷免票圈票後,不聽現場選務主任管理員提醒,故意攤開罷免票平舉胸前、正面朝外,讓媒體拍攝他圈票結果。
經主任管理員再次提醒不得亮票,趙少康將罷免票投入票匭前,定格動作讓媒體第2度拍攝他圈票結果。檢方認定他故意亮票,去年11月起訴他涉犯《選罷法》。
趙少康去年12月31日爲本案首度到北院出庭,聲稱投票當下「應記者要求拍攝」,心想可鼓勵大衆出門投票,因怕油墨沾染所以沒摺好罷免票,沒想到距離很遠,記者長鏡頭仍可清楚拍到票面,他當下也沒聽見選務人員制止,事後問記者也沒人聽見,否則怎會沒有媒體報導他故意違規。
趙少康自認大家都知他反對無差別的大罷免,他沒必要故意亮票表態,但他仍願全部認罪,重申自己行爲是「錯誤示範、絕不再犯」,他生平首度被起訴、覺得很難過,但他「態度蠻好的」,請求輕判與緩刑。
辯護律師葉慶元爲趙少康主張「過失亮票」,《選罷法》不罰過失亮票行爲,本案犯行對罷免結果無實質影響、更未涉及賄選,請求比照其他法院對亮票行爲判處拘役10天、緩刑2年須繳交公庫5000元的前例,對趙從輕量刑,趙願接受緩刑附加繳交公益金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