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正副議長賄選案…邱莉莉等9人二審仍無罪 高分院:無新事證
臺南正副議長賄選案,正副議長邱莉莉、林志展等人被控涉行求、期約賄賂及妨害選舉未遂等罪嫌,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今遭駁回,臺南高分院指出,檢方僅就原審依職權爲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事項再爲爭執,並未提出足以影響原判決新事證,駁回上訴。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公訴意旨認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等人共同謀議部分,細繹相關對話內容,顯見對話是邱莉莉與郭再欽2人在談論當時補選第3屆副議長之事,且郭再欽僅將他人對話 內容轉述給林志展聽,也無其他任何共謀賄選、恐嚇對話內容,檢察官逕指邱莉莉等人有賄選謀議,顯有誤會。
合議庭也說,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楊志強共同向證人方一峰行求賄賂部分,郭、楊2人自始均堅決否認有何行求賄賂行爲,僅剩證人方爲唯一證人,而方就此重要事項,於偵查中證述前後不一,顯有瑕疵。
合議庭認爲,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與黃怡萍等人共同對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行求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李早已確定要支持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搭配競選,應允在議長選舉上支持邱莉莉,並已對外表明其投票意向甚明。
況所謂「A保證」,充其量僅是政治合作上,所希望對方給與明確承諾,難認是行求期約賄選對價或不正利益;「B折扣」具體內容爲何,在場被告供述並非一致,難以確定;「C經費」及「D 薪資給予」應李、高女二人私下討論主觀臆測,難認確有此事。
合議庭指出,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黃怡萍共同妨害證人方一峰自由行使法定政治上選舉權部分:現場林士傑並未持有或展示兇器、武器,且車門是開啓狀態,方隨時可以下車離去,又有第三人在場,況在場黃與方相互熟識,並未刻意營造令方緊張、受到壓迫或感到畏怖情境,且
方於偵查中即曾表示其未因林士傑話語而感到害怕。
合議庭認爲,檢察官僅就原審依職權爲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事項,再爲爭執,並對於原審舍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適法行使,仍持己見爲不同評價,並未提出足以影響原判決新事證,檢察官所負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之實質舉證責任既仍有欠缺,即應蒙受不利訴訟結果。法官認檢方舉證不足,駁回上訴。
臺南高分院指出,檢察官僅就原審依職權爲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事項,再爲爭執,並未提出足以影響原判決新事證,駁回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