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正副議長賄選案二審宣判 邱莉莉9人無罪理由曝光
▲臺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涉嫌賄選、妨害投票案,臺南高分院以罪證不足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邱莉莉(右)、林志展(左)等9人無罪判決,檢察官仍可上訴。(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涉嫌賄選、妨害投票案,一審判無罪,臺南高分院13日下午審結宣判,法官以罪證不足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邱莉莉等9人無罪判決,檢察官仍可上訴。
判決資料指出,本案被告包括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楊志強、李文俊、黃怡萍、黃麗招、林士傑、李鎮國、高玫仙等10人。前經臺南地院於2024年4月29日判決均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另被告林士傑已於2024年8月22日因人已死亡公訴不受理。
臺南高分院指出,檢方主張被告等人共謀以賄選或恐嚇方式影響第4屆臺南市議會議長選舉,但經逐一檢視通訊監察譯文與證人證詞,認爲原審判斷並無違誤。
針對檢方引用之多段通聯譯文,二審法官認定,相關對話多與第3屆副議長補選有關,難以推論爲第4屆正副議長選舉之賄選謀議;部分對話僅屬轉述或政黨內部提名進度討論,未見具體賄選或恐嚇內容。
至於檢方指控2022年12月14日向證人方一峰行求賄賂部分,二審法官指出,直接關係人僅郭再欽、楊志強與方一峰3人,而2名被告自始否認行求賄賂。方一峰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當天未提及金錢,相關證述前後不一,難以作爲不利被告之唯一依據。
另外,關於2022年12月21日聚會中所謂「A保證」、「B折扣」、「C經費」、「D薪資給予」等條件,高院認爲,「A保證」僅屬政治合作承諾;「B折扣」內容不明且無法證實爲對價;「C經費」及「D薪資」則缺乏在場證人一致供述支持,難認構成期約賄賂。
至於2022年12月22日慶安宮會面是否構成妨害投票自由,二審法官指出,證人方一峰於原審證稱對方僅以建議語氣表示「不要投給某人」,並未持兇器或有強制行爲,現場亦有他人在場,證人自述「不會怕」,且未主動報警;後續申請保護措施,不排除系選舉競爭激烈下之權宜安排,難據此推認被告構成犯罪。
臺南高分院法官強調,檢察官上訴僅就原審證據取捨與心證形成再爲爭執,未提出足以推翻原判決之新事證,舉證責任未盡,自應承擔不利結果,因此駁回上訴。本案檢察官仍得依法提起上訴,但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限制;被告則不得上訴。
臺南議會議長選舉風波延燒逾年,二審維持無罪判決,未來是否再掀波瀾,仍待後續程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