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正副議長賄選案二審宣判 邱莉莉、林志展等9人仍無罪
▲臺南高分院對臺南市正副議長選舉賄選案宣判,駁回上訴維持臺南市議長邱莉莉等人一審均無罪判決。(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備受矚目的臺南市正副議長選舉賄選案,一審以檢方提出事證未達「證明犯罪」之程度,以「罪證不足」判決臺南市議長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及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李鎮國、黃怡萍、林士傑、高玫仙、楊志強等共10人均無罪,其中9人上訴二審後,臺南高分院13日下午宣判,認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檢方起訴資料指出,林志展、郭再欽爲使邱莉莉當選第4屆臺南市議會議長,自 2022年10月24日補選日前起,就常與邱莉莉聯繫、聚會討論每日選情之訊息,務必使邱莉莉當選第4屆議長。2022年11月26日第4屆臺南市議員選舉結果民進黨取得28 席、國民黨15席、臺灣團結聯盟1席、臺灣基進黨1席、無黨籍12 席。
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因恐民進黨其中議員6席跑票,致邱莉莉無法當選第4屆議長,3人分工由郭再欽擔任總操盤手,負責決策可能影響選情的大小事,邱莉莉、林志展則聯繫民進黨內市議員以固票。
▲臺南市副議長林志展。
邱莉莉委由郭再欽、林志展拓展民進黨以外市議員之支援,郭再欽、林志展並商討拓展之物件。而他們等商議對具選舉權之市議員採取賄選及恐嚇之不法手段,以影響市議員之投票,賄選乃透過行求賄賂市議員,企圖影響議員投票;倘賄選方式無效,則採取恐嚇方式,對無法以行求賄賂動搖投票意向之市議員,施以言詞之恐嚇,甚或續行行求賄賂,迫使市議員接受原先未達預期效果之行求賄賂利益,並逼迫議員放棄 投票、投給自己(形同廢票)或投票予邱莉莉。
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亦商議由林志展以民進黨提名副議長候選人之姿,配合將副議長位置當作籌碼,以實質上「邱莉莉、李文俊」之正副議長搭配,作爲條件,與李文俊結盟,因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與李文俊不具信賴關係,爲此,郭再欽於2022年11月28日與黃麗招聯繫,藉由黃麗招之牽線,欲使與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與李文俊結盟,由李文俊爭取親近的國民黨議員參與。
郭再欽等人又透過李文俊的友人黃怡萍,與李鎮國的妻子高玫仙聯絡,對李鎮國遊說將議長票投給邱莉莉;郭再欽則向李鎮國保證,民進黨籍議員會把副議長票投李文俊,若李鎮國遭國民黨開除黨籍,4年後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市議員,郭再欽也會全力支援及贊助經費,就算落選也會支付4年議員薪資等進行賄選。
郭再欽再聯絡楊志強,楊志強藉由邀請國民黨議員方一峰聚會,向方一峰拜託將議長選舉票投給自己,還說會給錢,方一峰不爲所動。此外,郭再欽指示黃怡萍聯繫方一峰,由黃怡萍與林士傑搭乘廂型車到西港慶安宮旁赴約,方一峰上車後,林士傑要求方在議長選舉時缺席或票投自己,但不可投給郭信良,導致方一峰心生畏懼,當日起至正副議長投票日期間,均住宿在市議會。
臺南地院指出,依卷內通聯紀錄與相關對話內容,僅能看出被告間對選情的討論與訊息交換,例如參選決心、情資傳言及提醒勿對外透露政黨搭配可能性等,並不足以證明有具體賄選或恐嚇之犯意聯絡與行爲分工。通話內容未具體提及對象與金額方式,難認屬於具體行求賄賂行爲;證人方一峰證詞前後反覆矛盾,缺乏補強證據,無法僅憑單一證述作爲定罪基礎。
至於李鎮國與高玫仙部分,合議庭指出,李鎮國在相關會面前即已表態支持特定正副議長搭配,縱使曾發生疑似恐嚇手勢事件,也未改變其投票意向,難認存在對價關係。
對於妨害自由部分,法院認爲證人自述未因言語感到恐懼,卷內亦無積極客觀證據證明有恐嚇犯意聯絡,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爲被告有利認定。一審法院審酌全部證據後,認爲尚不足以達到刑事有罪之證明程度,因此決全數無罪。至於前臺南市漁會理事長林士傑、則因被槍擊身亡,判決不受理。
案件經上訴後,臺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爲一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認罪證不足而於2月13日下午判決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