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未拖延高虹安復職程序 提醒若二審更審再判高貪汙須停職
新竹市長高虹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新竹市長高虹安指出,不理解內政部以其立委任內的助理費案件停止市長職務、同意其復職比將其停職的處理時間長,以及未來助理費案如二審貪污罪部分無罪,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無須再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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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今天澄清,新竹市長的停職與復職均依法辦理,處理時間沒有刻意拖延;此外,高虹安案三審如經最高法院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更審,暫無須再停職,但若二審法院更審後改判貪污罪有罪,須依法停職。
高虹安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依貪污罪判刑7年4月,經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僞造文書罪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高虹安已於去年12月18日復職。
內政部表示,地方制度法明定,縣市長涉嫌犯圖利罪以外的貪污治罪條例的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應由內政部停職,是考量相關情事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信任關係,並避免對政府公權力及業務推行產生不良影響,不以犯罪事實發生於縣市長任期內爲限。
內政部說,高虹安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一審經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內政部同日停止市長職務,符合法律規定。
內政部指出,縣市長依前述規定停職後,如經改判無罪時,在任期屆滿前得準其先行復職,並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新竹市政府於高等法院2025年12月16日上午10時改判高虹安貪污罪部分無罪後,於同日下午約5時以公文將復職申請書送到內政部,內政部於17日下午2時即發文新竹市政府同意復職,相關作業都依一般行政程序處理,沒有刻意拖延。
內政部說,高虹安上述司法案件,如果三審最高法院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更審,爲避免司法判決未確定前反覆停職、復職影響地方政務推動,因此暫無須再予停職,但如果二審法院更審後再改判貪污罪部分有罪,須依法停職。
內政部表示,地方制度法也規定,縣市長如經因刑事案件判刑確定,須入監服刑或褫奪公權者,由內政部解除職務;內政部將持續關注新竹市長相關司法案件法院審理情況,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