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條例修法三讀 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撥補法制化
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66條、第69條等條文,明定政府撥補爲勞保基金來源,其金額於修法後,視政府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勞保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每三年定期檢討。
勞動部提案說明,考量勞保爲國家辦理之社會保險制度,爲維持勞保基金流量,政府自2020年起編列公務預算撥補勞保基金,並在搭配多元投資運用下,勞保基金2024年6月首度達上兆規模並持續至今,顯示政府撥補對協助穩定基金流量有正面助益。
第66條三讀條文明定,勞保基金來源包含政府撥補金額、其他財源挹注及相關收入,依照政府財政及勞保財務狀況,每年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遇有當年度保險費收入少於保險給付支出情形,中央政府應該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
第69條三讀條文規範,勞保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在此項修正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至少每三年檢討勞保財務。
三讀條文增訂,勞保保費、滯納金排除債務免責相關法律,條文施行前未繳清保費及滯納金,應該適用排除債務免責規定,勞保局暫行拒絕給付,經過繳清欠費後勞保局應該依照規定發給。另外,請勞工貸款得檢具保險人出具證明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貸款本金。
通過附帶兩項決議,第一,請勞動部秉持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定,確保跨世代勞工均能享有合理保障,強化社會團結之原則,持續研議相關勞保制度改革及財源穩定之政策。
第二,請勞動部向行政院積極爭取,以不低於過去年度撥補金額,續編預算挹注勞工保險基金,以穩定基金之流量,確保制度穩健運作。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勞保條例修法,由主持議事的立法院副院長江啓臣敲下議事槌。記者林伯東/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