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李貞秀爭議 陸委會核釋:交完除籍證明纔算設籍臺灣

▲李貞秀的立委資格曾引起爭議。(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蔡紹堅/臺北報導

陸配李貞秀先前因戶籍問題引起立委資格爭議。陸委會16日核釋《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中的「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強調大陸人民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的起算點,應自當事人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爲起始日。

根據行政院16日公報,陸委會指出,《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所稱「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應指中國大陸人民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並依規定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予主管機關(下稱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後屆滿十年,其起算時點應自當事人向主管機關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爲始日。

▼陸委會主委邱垂正。(圖/記者蔡紹堅攝)

陸委會提到,考量依兩岸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明定,長期居留者申請在臺定居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中國大陸人民申請定居而未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撤銷其定居許可,均對當事人轉換身分定有明文。

陸委會續指,其次,倘當事人未完成註銷中國大陸戶籍,依兩岸條例第2條第4款、第9條之1規定,仍屬中國大陸人民。

陸委會還說,故如未向主管機關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前,因尚兼具中國大陸人民身分,自無從解釋其已完成兩岸身分轉換,在身分轉換過渡期間依法無從主張已具有完整且穩定之臺灣人民身分並享有相關權利。

陸委會強調,爲確保中國大陸人民確實依法完成身分轉換程序從而取得臺灣人民身分、維護兩岸單一身分制度及兩岸人員交流往來安全,爰核釋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