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營建剩餘土石方回填農地 環團發起連署

監督施政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臺南社區大學環境小組、看守臺灣協會、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等環團今日發起「反對廢土進農地」連署。圖爲後龍鎮大型廢土場。(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內政部日前宣佈各縣市農地得以農地改良回填營建剩餘土石方,環團擔憂恐釀食安危機、淪爲非法棄置的掩護,今日發起連署要求立即撤銷放寬政策,嚴禁任何廢土進入農地,並追究政府先宣佈後補程序的行政疏失。

監督施政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臺南社區大學環境小組、看守臺灣協會、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等環團今日發起「反對廢土進農地」連署。

環團表示,《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民國110年增列第2-1條,禁止營建剩餘土石方等進入農地,以確立「農地農用」鐵則,避免重金屬、病原體入侵農田,然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今年1月14日逕自宣佈,營建剩餘土石方可用於「農地改良」回填農地,明顯違反《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環團表示,行政院後續於1月15日召集部會,要求農業部放寬《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等於施壓主管機關自毀長城。據1月19日報導,農業部竟「局部同意」篩分廢土進農地,忽略地方環保、農業局人力嚴重不足,篩分標準難以執行,形同紙上談兵,最終淪爲非法棄置的掩護。

環團認爲,行政院罔顧農地農用大原則,用短期土方去化犧牲農地生產力,重金屬累積恐釀食安危機,地方欠缺專業人力與設備,根本無法逐車認定土方是否「潔淨」,而 廢土可進農地政策是農安食安大開倒車,等於宣告2021年修法精神全毀,農民與後代世代將付出代價。

環團強調,《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不容侵犯,嚴禁任何廢土進入農地,行政院、內政部、農業部則應公開1月14日至19日會議紀錄,追究先宣佈後補程序的行政疏失。

環團指出,許多農地發生違法傾倒廢土及廢棄物問題,政府應重視及面對,不能視而不見。另應加速土方全流向管理,優先用於再生建材,絕不能以毀損農地爲代價來解決工程廢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