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營建剩餘土石回填農地?農業部否認
針對媒體報導,內政部宣佈營建剩餘土方可回填農地等爭議,農業部今澄清,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得回填於農地,農地改良之土質已明定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並無修正該施行的情形。
農業部表示,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已明定,農業填土土質應爲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爲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並不因土地所在區位等因素而有不同,亦即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均不能回填於農業用地,以避免該物質與土壤混雜難以移除,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此外,對於農地整地行爲,應以挖填平衡爲原則,不得以挖除原生土壤,再填入非農業種植土壤的物質方式,以利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農業部強調,營建剩餘土石方內含物質是否安全仍有疑慮,對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農地填土土質的規定,並不會改變,即非屬適合種植農作物的土壤,均不得用於農地改良回填於農地,並無開放農地暫置或直接回填營建剩餘土石方,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針對營建剩餘土方可回填農地的爭議,農業部澄清,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得回填農地。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