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學霸被丟包慘死非首例!趕醉女下車害撞死 惡運將判決結果曝

▲學霸溫男被丟包在臺64上後被4車輾壓身亡,監視器拍到多元計程車準備上臺64 。(資料照/記者陳以升翻攝)

記者郭玗潔/宜蘭報導

頂大雙學位畢業的22歲溫姓男子酒後搭計程車,僅搭車12分鐘就被司機丟包在臺64,遭4車連環輾過慘死,引發社會議論。而早在16年前宜蘭就發生類似案例,當時一名酒醉莊姓女子搭計程車,被司機丟包在國道5號羅東交流道出口匝道不遠處側車道,莊女泥醉想走回出口匝道,卻被車子當場撞死,王姓司機上訴到臺灣高等法院,雖請來當時擔任律師的現任國防部長顧立雄辯護,仍被依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6月徒刑定讞,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這名王姓計程車司機於2010年10月30日清晨3時50分許,在新北市某便利超商前,搭載喝過酒的莊姓女子前往宜蘭羅東,路途中莊女繼續在車內喝松茸酒,直到王男開車經過國道5號羅東交流道南向出口匝道後,因車上GPS導航機找不到莊女說的地址,又向莊女索取車資不成,王於羅東交流道出口匝道側車道要莊女下車後,便逕自開車返打算返回臺北市。

然而王男行駛在過南往北迴轉道後,因良心不安,又折返到莊女下車處查看,眼見莊女正橫跨公路往內側車道高速公路高架橋下的分隔帶行走,已無力自行安全離開公路,王男仍不顧她安危,再次駕車離開。而莊女因酒醉,逆向往出口匝道方向行走,慘遭另名吳姓駕駛開小客車撞擊身亡,吳男隨即肇逃。

全案經宜蘭地院審理,法官認爲,王男作爲司機有送乘客到目的地的義務,如果不能到達目的地,也應該讓她在安全的地點下車,何況莊女當時體內酒精濃度高達461mg/dL,精神狀況不佳,如果命她下車,可預見莊女可能遭往來車輛撞擊,但王男仍丟包莊女並駛離現場,和莊女遭撞身亡有因果關係,依犯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王男上訴被駁回。

另外法官指出,當時吳姓司機經過時爲清晨5時,天氣晴朗還有晨光,然而吳卻疏於注意前車狀態,撞上莊女後還肇逃,也有過失,依吳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合併執行10月徒刑,可易科罰金30萬元,緩刑2年。

只不過,《刑法》修法後已無業務過失致死罪,相關刑事責任有待檢警進一步調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