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官勘災溜班!游泳池強摸2男童 一審重判二審急掏200萬和解
▲臺南市工務局34歲施姓工程員被控猥褻男童並拍不雅照被一審判8年8月,上訴後因以200萬元達成和解,臺南高分院改判5年6月。(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市工務局34歲施姓工程員,2025年7月間在丹娜絲颱風風災期間,以前往北門區會勘災後重建工程爲由,向單位申請使用公務車,卻在途中駕車前往一所國小遊泳池,尾隨8歲、11歲兄弟檔男童進入更衣室,強行撫摸下體並拍攝不雅影像,被一審判刑8年8月,施男上訴並以200萬元和解取得受害家屬諒解,臺南高分院二審10日將他改判5年6月。
判決指出,施姓工程員於2025年7月18日上午9時許駕駛工務車抵達國小,10時許在泳池旁見到兩名男童,即尾隨進入更衣室,違反被害男童意願而撫摸一人下體,再以另位男童內褲沒穿好爲由,脫下男童內褲撫摸,還持手機拍攝照片。
施員接受審判時多次聲請具保,表示他已反省,願接受精神科治療、心理諮商,並與被害人調解賠償。他稱未使用暴力脅迫且無前科,願意接受電子監控以求交保。一審合議庭法官認定,施員身爲公務員卻利用職務便利,強制猥褻侵犯兩名男童身體自主權,對其身心造成重大影響,行爲應予嚴厲譴責。判決指出,施員分別犯下兩項「對未滿14歲男子強制猥褻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另犯「公務員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年4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施男認量刑過重提起上訴,臺南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爲,被告上訴後,於審理中已與受害孩童及家長,以新臺幣200萬元成立和解,並當庭全數給付完畢,告訴人及家長亦同意原諒被告,及同意法院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輕其刑,此等量刑事由有利於被告,且爲一審所未及審酌,施男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非無理由,臺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5年6月徒刑,以期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