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公務員稱會勘風災 竟跑到泳池猥褻男童 200萬和解改判5年半

臺南市工務局建築工程科施姓工程員去年7月間向單位申請使用公務車,卻跑到一所國小撫摸2名兄弟檔男童下體並拍攝身體照片,一審認他犯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等3罪重判8年8月,他嫌判太重上訴,與2男童及父母以200萬和解,二審改判5年半,可上訴。

施表示,自本案發生後,已深感懊悔,雖因在押無法親自向2男童道歉,但也透過家人及辯護人多次向家長表達強烈的歉意及調解意願。他及律師主張,請考量他於審理中已與男童及家長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犯後態度良好,能依法減輕其刑。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原審以施犯罪事證明確,就所犯2次對未滿十四歲男子犯強制猥褻罪部分,分別量處3年2月刑,所犯公務員以違反本人意願方式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部分,量處7年4月刑,定執行刑爲8年8月刑。

合議庭表示,施上訴後,於審理中已與2男童及父母以200萬元成立和解,並當庭全數給付完畢,男童及父母也同意原諒施,及同意法院依法減輕其刑。

合議庭認爲,施違反2男童意願,撫摸其等生殖器及使男童被拍攝性影像,造成男童心理相當程度創傷,家人也深感不安,且影響社會治安。惟考量施犯後坦認犯行外,也積極與男童及父母和解,尋求修復,最終也適度彌補犯罪所造成男童及其家人損害、痛苦及不安,並獲得其諒宥,犯後態度良好。

合議庭說,整體觀察本案犯罪情節及施事後所表現已有悔改其惡性之意,倘就施所犯3罪,均處以法定最低度刑,不免有情輕法重情形,在客觀上已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均依法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認施所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共2罪,各處2年刑;又所犯公務員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4年6月,應執行5年6月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施於去年7月18日上午9時許駕駛工務局公務車前往臺南市一所國小,上午10時許他潛入國小在游泳池旁看到8歲、11歲一對兄弟檔,竟尾隨2人走進更衣室,拿出兒童三角內褲幫其中一人穿上、撫摸下體;再以另一童未穿好內褲爲由,強脫撫摸下體。

施用手機拍攝一童僅穿着三角內褲、另一童未穿內褲的照片,隨即離去,2男童立即告知家屬,家屬通報泳池管理人員追上質問,當下施開車逃跑;所幸救生員用手機拍到車號,向警方報案,警方一查是工務局公務車,通報後查出施的身分。

臺南高分院說,施男犯後坦認犯行外,也積極與男童及父母和解,最終也適度彌補犯罪所造成男童及其家人損害、痛苦及不安,並獲得其諒宥,改判5年6月刑。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