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欠債離家又失聯! 養父心寒求「解除關係」卻失敗
養子欠債離家又失聯!養父心寒求「解除收養關係」卻失敗。(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阿生因不滿養子阿鴻(均化名)欠債、離家、斷聯,甚至揚言與家中斷絕關係,憤而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盼能「法律上劃清界線」。然而,法估官審酌全案後認爲,兩人之間並無達到法律上所稱的「重大事由」,因此,判決駁回聲請。
判決書指出,養父阿生指控,養子阿鴻長期從事「非正當行業」,去(2024)年7月更在外欠下40萬元債務,債主直接上門討錢。他與妻子小臻(阿鴻的生母)不斷勸他自行清償,但阿鴻完全聽不進去,反而要求家人先替他償債,承諾日後會用薪水會按月還。
出於孩子難爲人的心態,他們仍選擇相信阿鴻。他甚至向銀行貸款53萬元,其中40萬拿去替阿鴻還債,另外8萬則當生活費補助。然而到了8月,承諾卻全數跳票。阿鴻不但未按月匯款,反向他們表示「沒錢、不會還」,甚至揚言要斷絕親子關係。
之後阿鴻更徹底消失,電話不接、訊息不讀不回,連小臻孃家的親友也被他從通訊軟體中全數刪除,使家人完全無法得知他的下落。讓他對此深感心寒,認爲阿鴻從事的行業可能會再爲家庭帶來更多麻煩,而如今不聞不問、切斷聯繫,已難再維持親子情份。
但是法官指出,依法律規範,終止收養關係必須符合特定法定事由,包括虐待、重大侮辱、遺棄、經判刑等,其中「其他重大事由」更需要達到養親子間情感完全破裂、無法回覆,已難期待繼續維繫收養關係的程度。
法官認爲,收養成立後,養親子關係與親生父母的關係相同,權利義務重大,因此終止收養須採取更爲嚴格的審查標準。不能單因一方心生不滿或主觀認爲無法維持,就逕行判準終止。
法官考量,阿生雖提出相關描述,但未提供任何客觀證據,例如債務證明、通訊紀錄、借貸往來資料等,以證明養子阿鴻確實有重大侵害親子關係的行爲。此外,他所敘述的多爲阿鴻與生母小臻之間的嫌隙,而非直接對阿生本人做出侮辱或遺棄行爲。
法官指出,阿鴻雖未到庭,但養父主張的事由仍不足以動搖收養關係的法律基礎。基於現有相關資料,無法認定雙方已走到情感無法恢復、難以維繫收養關係的程度。因此,阿生的聲請「無據可採」,判決駁回終止收養關係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