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捐肝也難挽親情!7年零往來 79歲養父心寒求終止關係

曾捐肝也難挽親情!7年零往來,79歲養父心寒提告,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段因婚姻而生的養父女關係,最終在歲月與疏離中畫下句點。法院近日裁定,認可79歲阿啓(化名)與其成年養女小旻(化名)終止收養關係,認定雙方多年缺乏實質互動,養親子間的感情與信賴基礎已嚴重破裂,符合民法所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

判決書揭露,阿啓於1999年因與小旻的生母阿貞(化名)結婚,依法收養當時仍爲未成年人的小旻爲養女,並曾有同住生活。然而,隨着阿啓與阿貞於2020年協議離婚後,家庭結構隨之瓦解,小旻自此未再與阿啓同住,雙方往來幾近中斷。

阿啓主張,自離婚至今已逾7年,養女幾乎未再聯絡,逢年過節也未探望,親情早已淡薄。他年事已高,實需子女關心陪伴,卻長期感受不到任何親子互動,認爲收養關係徒具形式,已無實質親情維繫,依法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對此,小旻則坦承,離婚後確實未與養父阿啓同住,也很少往來,僅曾因手機操作問題至阿啓家中兩次,其餘時間並未主動探視。她也坦言,過年過節未曾前往探望,雙方親情基礎相當薄弱。小旻並提及,過往曾捐肝給阿啓的兒子,認爲雙方的情感連結,僅止於這段往事。

法院審理指出,依民法第1081條規定,若養親子間因感情或信賴破裂,且已達無法回覆的程度,即屬得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的「其他重大事由」。本案中,小旻已成年,判斷標準不再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爲核心,而應着重於雙方是否仍具備親子間應有的互助、關懷與精神支持。

法官認爲,小旻自阿啓與其母離婚後,長期對阿啓的生活狀況不聞不問,即便可透過電話、簡訊等方式維繫關係,仍未爲之。反觀阿啓已高齡79歲,更需要子女探視與關懷,雙方卻長期零互動,形同陌路,顯已違背收養制度欲建立擬製親子關係的立法本旨。

法院綜合雙方陳述及客觀事證後認定,兩造之間僅剩收養的法律形式,實質親情早已不存在,感情與信賴基礎難以回覆,已無法期待繼續維持收養關係。因此,裁定準許阿啓聲請,宣告終止雙方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