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碳封存場址實施環評 臺電憂延宕時程
環境部去年底預告「開發行爲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42條及第46條附表6修正草案,今舉行草案研商會。記者葉冠妤/攝影
配合環境影響評估法新增太陽光電、碳捕捉後封存場址應實施環評,環境部去年底預告「開發行爲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42條及第46條附表6修正草案,今舉行草案研商會。有與會代表擔心新增碳封存場址要實施環評,等於加一道管制程序,恐曠日廢時,也有代表建議試驗性碳封存計劃應排除環評。
環境部說明,因應去年底「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法,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實施環評,布,因此進一步修正認定標準第29條及第46條附表6;另爲避免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場址造成環境影響,也一併修正增訂第42條第7款規定。
針對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CCS)場址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臺電代表表示,氣候變遷法已納入規範,甚至比環評內容更爲細緻,臺電同意CCS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但若同時有環評法、氣候變遷法兩道管制程序,行政作業花5、6年,程序完備再發包又花了2、3年,曠日廢時且資訊早已落後,盼能合併審查。此外,試驗型計劃已有許多國外參考案例,主要影響是判斷地質條件是否能承受,而非不是封存量體 ,應不須環評。
碳捕存再利用協會秘書長呂慶慧也說,環評目的在於預防或降低對環境有影響的大型開發活動,建議可透過專案審查或分級管理,若只是試驗計劃也要環評,恐怕會有過多行政負擔。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長蔡玲儀說,現在目標是2032年每年碳封存400萬噸、2035年每年600萬噸,要達標的話,現在就要開始做,因此管理辦法要趕快定下來,畢竟找到好的場址最花時間,試驗計劃也不可能商業運轉,與減碳目標關係不大,CCS遇到最大課題是找到適合場址、化解民衆疑慮跟碳捕捉來源,不該爲了考慮試驗計劃該不該環評而延宕時程,不論多大規模,只要準備封存,就是做好環評,按管理辦法申請,對推動工作比較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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