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聊兜風抓包妻外遇 夫拍到小王「關鍵部位」反挨告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一名人夫2023年1月某日深夜無聊開車外出閒晃,沒想到撞見妻子小芸(化名)與鄰居阿茂(化名)在路邊車上幽會,氣得立刻拿出手機錄影蒐證,影片中有拍到阿茂的下體,結果事後他竟挨告無故竊錄。嘉義地院法官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爲人夫並非無故竊錄,最終裁定他無罪。
▲人夫撞見妻子小芸和鄰居阿茂在車上幽會,錄影蒐證卻遭一狀告上法院。(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人夫被指控在2023年1月某日開車尾隨小芸和阿茂,並趁兩人的車輛在路邊臨停時,一手拿着手電筒一手拿着手機,上前竊錄車內活動,過程中有拍到阿茂的下體。檢方認爲人夫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訊後依法將他起訴。
人夫則辯稱,事發當天因爲覺得很無聊,加上妻子不在,才決定開車出去兜風,而且他之前就覺得妻子有時候出門的理由很奇怪,所以下意識想要開車出去看能不能遇到,沒想到真的撞見這樣的狀況,當下的反應當然是立刻錄影存證。
嘉義地院法官認爲,事發時間是晚間11點左右,地點爲一般的鄉間道路,如果沒有刻意使用光源照射,根本無法窺見阿茂的車內狀況,雖然人夫的確是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之下,拍攝非公開活動畫面,但在這件事情發生之前,他也確實沒有任何具體證據可以維護自己的配偶權。
法官表示,人夫是爲了蒐集侵害配偶權的相關證據,纔會使用手機錄下車內畫面,僅對阿茂的私領域造成單次侵害,錄得的影片時間也只有短短10秒,和透過GPS裝置、密錄器、針孔攝影機等設備全面隱密監視的方式相比,侵害手段顯然較爲輕微。
法官指出,從本案的行爲目的、蒐證手段、場所、持續時間等情形綜合判斷,人夫並非「無故竊錄」阿茂的身體私密部位,對阿茂的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大,與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的構成要件不符,自然無法以該罪責相繩,最終裁定他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