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狂打110專線1188通 院裁處罰到最重1.2萬
臺北市葉姓民衆於去年7月至9月間,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共1188通,中間經勸阻仍持續撥打,北市信義分局依社維法送辦。臺北地院裁罰葉姓民衆1萬2000元。可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以下罰鍰。
臺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移送指出,葉姓民衆於去年7月11日至9月13日在不詳地點,無故撥打臺北市警察局110緊急報案專線多達1188通;警方通知葉姓民衆說明但未到案,去年10月28日依違反社維法移送法院裁處。
北院依警方函送資料、110報案紀錄單,以及葉姓民衆持手機撥打110報案電話錄音光碟,認定葉姓民衆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仍持續撥打;北院審酌葉姓民衆之前已有同類違序行爲、經裁罰在案,以及本案違犯情節,於去年12月31日依違反社維法裁定處罰鍰1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