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狂打報案專線405次 北院裁罰1.2萬

臺北市葉姓民衆於今年1月間連續4天無故撥打臺北市警察局110緊急報案專線,次數達405次,北市信義分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臺北地方法院裁罰葉姓民衆新臺幣1萬2000元。可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以下罰鍰。

臺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移送指出,葉姓民衆於今年1月18日至21日在不詳地點,無故撥打臺北市警察局110緊急報案專線,次數達405次,造成警方執勤困擾。警方通知葉姓民衆說明但未到案,今年2月間依違反社維法移送法院裁處。

臺北地方法院依警方函送資料及110報案紀錄,認定葉姓民衆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論處,法官審酌葉姓民衆的違犯情節,裁定處罰鍰1萬2000元。可抗告。

警方提醒,警察資源有限,不能讓少數人藉故騷擾,浪費社會資源,民衆撥打110電話並連續謊報案件,影響警方即時處理緊急事件,可能涉及相關刑事或行政責任,呼籲民衆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