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罰6000!法院打臉監理所 關鍵竟是「沒畫面」
被認定未禮讓行人開罰6000元!法院打臉監理所,關鍵竟是「沒畫面」,判決撤銷原裁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苗栗縣頭份鎮一名男駕駛阿具(化名)因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記3點並須上交通講習。他對此不服提告,請求撤銷罰單。法院審理後認定,本案僅以員警目睹爲唯一證據,卻無密錄器或路口監視影像佐證,證明力不足,判決撤銷原裁罰。
判決指出,阿具於某日上午11時許,駕車行經苗栗縣頭份市自強路與和平路口,遭員警以「行近行人穿越道未暫停讓行人」爲由當場攔停舉發。新竹區監理所隨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等規定,裁處6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具主張,當時路口並無行人穿越,也未妨礙任何人安全,自己僅因緊張才簽收罰單;且本案未提出任何採證影像,違反行政程序法調查義務,請求撤銷處分。監理所則答辯,員警並非依科技執法逕行舉發,而是親眼目睹違規後當場攔停製單,法律並未要求每件違規都須影像佐證,程序並無瑕疵。
法院審酌後指出,行政訴訟採職權調查原則,交通裁罰屬國家行使處罰高權,對人民裁罰須達「無合理懷疑」之高度蓋然性證明程度。若事實真僞不明,應由行使處罰權之機關承擔不利益。
本案關鍵在於:事發經過並無路口監視器畫面;員警系在認定違規後纔開啓密錄器,無法還原當時現場狀況,包括是否確有行人穿越、車輛與行人距離是否在1個車道寬(約3公尺)內、是否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等細節。法院指出,未禮讓行人之認定涉及距離與動態判斷,並非一望即知,存在誤判可能。
雖警方函覆表示員警願到庭作證,但法院認爲,舉發本身即爲取締違規之行爲,時間經過恐生記憶偏差,且主觀判斷風險仍在,若僅憑員警證詞作爲唯一證據,證明力顯有不足。
法院強調,即便非依科技執法條款舉發,也不代表可以免除證明責任。當行政機關無法提出足以達到高度確信程度之證據時,裁罰即難認合法。法院認定,無法充分證明阿具確有「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事實,原處分容有違誤,判決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