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 低頭滑手機竟成逆轉關鍵

桃園有駕駛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沒想到行人低頭看手機竟成逆轉關鍵。(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桃園市中壢一名駕駛2024年4月間,因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行人穿越道,遭民衆檢舉挨罰6000元。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當時路口施工、告示牌與交通錐遮擋視線,且行人低頭看手機未移動,他已減速後才繼續前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檢舉影片時間過短、畫面過窄,無法完整判斷行人意圖與路口交通狀況,裁定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據判決書記載,駕駛阿勇(化名)於2024年4月間,開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一處路口時,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爲,遭民衆檢舉,經警方舉發,裁罰6000元,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勇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事發地點位於中壢火車站前,路中設有工程鐵架,路旁亦有多支告示牌鐵桿及交通錐遮擋視線,導致他無法清楚看見行人動態。他表示,行經行人穿越道前3公尺時已減速,但發現行人全程低頭滑手機,未曾移動腳步,因此車輛才繼續前進,直到路旁行人踏上行人穿越道。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答辯指出,依採證影像顯示,阿勇駕駛車輛行經該處行人穿越道時,未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即逕行穿越,違規事實明確。至於路中是否有工程鐵架遮擋、路旁是否有告示牌鐵桿與交通錐影響視線,應由阿勇負舉證責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民衆檢舉影片僅有2秒畫面。當阿勇車輛前輪壓在行人穿越道邊緣時,行人甲站在穿越道上,未移動且低頭看手機,未見有明確穿越行人穿越道的行爲。此外,畫面左下角在行人穿越道上可見一雙鞋子,應可推論爲行人乙。然而,因影片時間過短、拍攝畫面過窄,無法判斷行人甲、乙是否有實際穿越之意圖。

法官另指出,事發路口路中及路旁均以圍籬或三角錐圍住施工或通行範圍,該路口當時無行人或行車號誌可供遵循,而由人員在路口指揮車輛與行人通行。但從檢舉影像中無法判斷當時是否有人員在場指揮交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就此部分進一步查證,例如請檢舉人提供較長或較廣角的影片,未加查明即裁罰,顯有疏失。

最終,法官認爲原處分認定事實尚有疑義,裁罰與事實不盡相符,屬違法處分,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