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未禮讓行人遭罰 逆轉勝關鍵曝光!法官:警方舉證不足

駕駛未禮讓行人遭罰,逆轉勝關鍵曝光!法官:警方舉證不足。(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計程車司機阿庭(化名),今(2025)年3月傍晚行經新北市中和區宜安路與安樂路口右轉時,因遭警方認定「未禮讓行人先行」,被開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還須參加交通安全講習。阿庭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裁罰。法院勘驗密錄器畫面後認定,關鍵距離無法證明,舉證不足,判決撤銷原裁罰。

判決揭露,阿庭於今年3月6日當晚6時45分,駕駛計程車行經中和區宜安路、安樂路口時,警方認定他在行人穿越道前未暫停禮讓行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開單,後續裁罰6000元、記3點並要求上課。阿庭質疑取締不實,提起行政救濟。

阿庭主張,當時右轉前已確認車道無人,才以低速滑行方式進入路口,車輛剛進入後才發現有行人自中正路方向快速穿越,他立即將車輛完全煞停,並兩度停車禮讓行人通過,並無所謂「未禮讓」情事。

對此,交通事件裁決處則強調,從員警密錄器畫面可見,阿庭的車輛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且停止位置與行人距離不足一個車道寬,行人需繞過車輛才能通過,已構成未禮讓違規,依法裁罰並無不當。

法院審理時,勘驗密錄器畫面,發現當畫面首次拍到車輛與行人時,員警距離仍遠,受限拍攝角度,無法清楚判斷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瞬間」與行人之間的實際距離。此外,後續畫面雖可見行人繞車通行,但該畫面已是車輛完全煞停後的情形,無法回推當下是否已違反取締基準。

法院指出,依內政部警政署取締認定原則,必須以「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行進方向距離是否小於1個車道寬」作爲判斷依據,但本案因路口監視器畫面已無保存,舉發機關也無法提出其他補強證據,違規關鍵距離落入「事實不明」。

法官強調,交通裁罰屬公權力行使,行政機關對人民裁罰,必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的證明程度。若法院窮盡調查後,事實仍無法明確確認,訴訟上的不利益應由行使處罰權的機關承擔。因此,法院認定舉證不足,未能證明阿庭確實未停讓行人,原裁罰存在重大違誤,判決撤銷6000元罰鍰、記點與講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