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助理費案 高虹安與童仲彥罪名、刑度為何天差地別?
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的助理費案,二審逆轉從貪污重罪改依僞造文書罪判6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不少人拿高案與臺北市前議員童仲彥因助理費案被依貪污罪判3年10月相比,質疑法官因政黨顏色而有不同見解。但高院合議庭指出,兩案法院認定的事實不同,高虹安案一、二審都認定相關助理確實都是實質從事助理工作者,但童仲彥案則是以人頭助理,兩者因此有所差別。
高虹安在立委時期的助理費案,引發各界諸多討論,尤其一、二審見解大不同,二審改判的理由中,就點出高虹安一審判決引用童仲彥案的犯罪事實,但童仲彥案是「純粹掛名的人頭助理」與高虹安案「實際聘僱助理」之事實不同;合議庭因此認爲引不同事實作爲有罪判決論證基礎,應屬違誤。
根據童仲彥案的判決,其中被認定是人頭助理的蔡姓男子另有其他工作,也未實際在童仲彥的議員辦公室或服務處任職,但提供名下帳戶供童仲彥辦公室使用、向北市議會領取公聘助理費,每月3萬元,但事後仍由童仲彥的另名助理領取供童所用,蔡姓男子在調查時也坦承她是單純做人頭。
高虹安的助理,則是全都有真實從事助理工作,高院比對立法院回覆提供的「立法委員薪資發放明細表」及「立法委員加班費發放明細表」將立法院編列的預算數額及立委每月報支數額相互對比,認定與高虹安立委辦公室領取的助理費高度吻合,且每位都有實際從事助理相關工作,因此不具有貪污犯意。
新竹市長高虹安立委時助理費案,高院認定沒有貪污犯意,依僞造文書罪判刑。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前議員童仲彥助理費案,因使用人頭助理被認定貪污。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