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修正!攻擊鐵路人員可關3年、罰30萬 黃牛票最高罰50倍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鐵路法》、《大衆捷運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修正案,由主持議事的立法院副院長江啓臣敲下議事槌。記者林伯東/攝影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修正鐵路法部分條文,明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鐵路執行鐵路業務,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明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有相關情形之虞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若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爲杜絕黃牛票,三讀條文提高處罰,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的處罰,從現行每張車票處價格的5倍至30倍罰鍰,提高至10倍至50倍罰鍰,也適用加價出售取票憑證圖利者;以不正方法將虛僞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因新北市平溪區部分鐵道已成地方觀光發展慣例,條文規定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及場、站區內非供公衆通行處所。但鐵路非電化區間基於民衆通行、疏散人潮、發展觀光或其他特殊需求,經鐵路機構另行公告之範圍,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