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蘭花業者利多 立院鬆綁覈准條件進駐花卉園區
臺南蘭花業者利多,立院鬆綁覈准條件進駐花卉園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案,增訂第15條之1條文,這次修法核心在於解決臺南蘭花園區業者,因爲花卉創新園區所面臨的身分限制,讓修法前已有進駐事實的業者比照辦理,確保其權益。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高度關注此議題,陳亭妃表示,目前進駐壁蘭花卉創新園區業者共68家,其中自然人及獨資商號達40家,多爲長期在地經營的小型蘭園,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園區事業應爲依公司法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導致小型私人企業進駐時面臨極大困難。爲顧及既有業者信賴保護,纔會提出修法,納管前經臺南市政府覈准進駐者,得續依原核準資格條件進駐。
三讀條文明定,地方農業科技園區於修正條文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規定報經行政院覈定納入爲主管機關管理之園區者,其納入管理前原核準進駐的園區事業,得繼續依其原核準進駐的資格條件進駐園區,不受現行條文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的限制。
除身分保障外,陳亭妃更關注後壁蘭花原始業者的繼承問題。她指出,許多業者正處於二代接班的關鍵期,因法規僵化導致無法順利繼承,將嚴重打擊業者進駐園區的權益。
修法後,關於繼承問題也訂有新規,如果園區業者已有發生繼承事實的情事,爲落實對農民信賴保護及維護產業安定,前項覈准進駐園區的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者,發生繼承事實或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由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時,也不受現行條文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