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法今三讀 臺南蘭花業者解套了

由民進黨臺南市立委陳亭妃所力推的《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力助臺南蘭花園區業者解決身分與繼承難題,今(23)日在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圖擷取自國會頻道)

由民進黨臺南市立委陳亭妃所力推的《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力助臺南蘭花園區業者解決身分與繼承難題,今(23)日在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明訂園區納管前,原核準進駐之園區事業,得繼續依其原核準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不受前條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之限制,保障既有業者權益。

立院經濟委員會召委的陳亭妃,對於臺南後壁「花卉創新園區」業者長期受困於法規身分限制,因此提出《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例修法。

陳亭妃指出,園區內多達40家業者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卻因現行法規規定僅限「股份有限公司」才能進駐,導致小農權益受損,強烈要求修法應具備「追溯效力」,保障既有業者權益,並針對「二代接班」的繼承問題提出解方,讓蘭花產業能世代傳承。

爲此陳亭妃提出《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修法說明中提到,例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前依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覈定,並納由主管機關管理,其於納入管理前,經臺南市政府依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覈准進駐之園區事業爲自然人、獨資商號或有限公司者,得繼續以自然人、獨資商號或有限公司身分進駐園區;又倘爲自然人或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因繼承或贈與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事實,該繼承人、受贈人於申請進駐時,其資格條件不受第十五條規定應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限制。

另外本次修法內文爲「地方農業科技園區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覈定納入爲主管機關管理之園區者,其於納入管理前原核準進駐之園區事業,得繼續依其原核準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不受前條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之限制」。

「前項原核準進駐之園區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者,因該自然人或獨資商號之負責人發生繼承事實或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由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時,亦不受前條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之限制」。

「前項申請進駐園區之繼承人或受贈人應以一人爲限。第一項原核準進駐之園區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於園區納入管理後至本條文修正施行前,有第二項規定之繼承事實或贈與行爲者,亦得適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