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一審判12年6月 二審出庭喊冤「沒有做壞事」

被停職的宜蘭縣長林姿妙因爲涉犯貪污案,一審被依圖利、財產來源不明和特殊洗錢等3罪判決有期徒刑12年6月,上訴後,林到臺灣高等法院出庭。(中時資料照片,陳君瑋攝)

停職中的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一審在民國113年底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財產來源不明和《洗錢防制法》 特殊洗錢等3罪,判決林姿妙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沒收、追徵洗錢的3250萬元,全案15名被告僅1人獲判無罪。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2日開庭再次傳喚林姿妙,她說「我很冤枉,沒有做壞事」。

本案是因爲宜蘭縣羅東鎮一塊土地未符合農地農用,卻又免徵112萬元土地增值稅,檢方懷疑林姿妙等官員因疏通此案,獲不正利益240萬元。 另發現林姿妙帳戶有與收入不符的金流7844萬餘元,民國111年1月13日檢廉搜索、約談林姿妙等人,同年底林以過半得票率連任縣長。

ㄧ審宜蘭地院認爲林的收賄罪證不足,變更起訴法條爲圖利罪,林姿妙圖利罪判刑7年,犯特殊洗錢罪判刑3年6月,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6月,她犯3罪,應執行12年6月徒刑;其女林羿伶因圖利罪判3年6月 ,褫奪公權3年。縣府官員與羅東鎮公所公務員等8人,均因圖利罪判刑3年至5年10月,褫奪公權3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