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商港法》修正案 事故船舶擺爛拒移可「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院院會20日上午三讀《商港法》第2條、53條條文修正草案。(摘自國會頻道YT)
近年來於商港區域外發生多起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導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案件,航港局雖然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區域,但船舶所有人多數對該命令置之不理或消極應對。對此,立法院院會今(20日)三讀通過《商港法》部分修正條文,新增「屆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按日連續處罰」。
由於《商港法》110 年全文修正公佈時,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交通部結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營建署(現爲內政部國土署)業務整合,改製爲「交通及建設部」,《商港法》修正時已將「交通及建設部」入法;但112年4月26日修正《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恢復交通部名稱及建置,同年《交通部組織法》三讀通過,「交通及建設部」正式走入歷史。
爲此,立法院院會20日上午三讀通過《商港法》第2條修正條文,將現行條文中的主管機關「交通及建設部」修正爲「交通部」。
此外,院會也三讀通過《商港法》53條修正條文,規定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屆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