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修正 意外事故船隻擺爛可按日連罰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商港法」部分條文修正,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臺灣四面環海、船隻也多,但常有船舶出現意外事故後對主管機關要求置之不理或消極應對。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商港法」部分條文修正,規範船舶於商港區域外碰上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若未依法於期限內改善,得視情節按日連續處罰。
我國近年發生多起海底電纜遭破壞事件,爲保障海底電纜及管線安全,行政院推動「海纜七法」修法,其中「商港法」在去年12月中即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規範船舶無正當理由不離港可沒入,交通委員會同月接續處理對意外事故船舶的規範。
「商港法」原第53條規定,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但實際上多發生船舶所有人對於航港侷限期採取應變措施的命令置之不理或消極應對。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等人提案修法並指出,大量擱淺至我國海域之船舶所有人,多爲國外船舶所有人,其中以大陸籍船舶所有人居多,經常因在臺灣無資產可供擔保而消極面對,而主管機關無法按日連續處罰。交通委員會於去年12月完成法案初審,立法院院會今日進行「商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二、三讀程序。
三讀條文規範,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屆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按日連續處罰。
另外,行政院原規畫將交通部、工程會、國土署整合並改製爲「交通及建設部」,但後來又恢復「交通部」名稱及建置,「商港法」今日三讀條文也修正主管機關名稱爲「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