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幼兒園更五審逆轉判要拆…判決理由曝光!林金連違反誠信原則
黎明市地自辦重劃會因有人頭灌水、虛報拆遷補償費,去年遭臺中高分院將八千多坪抵費地認定是犯罪所得沒收,重劃會另提告民事「拆屋還地」之訴,要求黎明幼兒園拆除,更五審今宣判,認定林金連家族一方面取得重劃會的配地,享受利益,另一方面卻以非土地所有權人,用重劃會違法爲由,阻礙重劃,違反誠信原則,判要拆除。
更五審由審判長法官劉長宜、陪席法官郭玄義、陪席法官吳盷儒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判決理由爲黎明重劃會有人頭灌水問題,未合法成立,不因臺中市政府已爲覈定且未撤銷而受影響,不過1958號大法庭裁定附論另揭示,主張重劃會未合法成立的會員,其行使權利仍不能違背「誠信原則」。
更五審指出,黎明重劃區僅本案與交六所涉土地未竣工,其餘都已竣工、完成重劃登記在案,市地重劃接近尾聲,若認林金連的主張,黎明重劃會未合法成立,僅以程序理由,據以推翻接近尾聲的市地重劃成果,「非事理之平」。
更五審認爲,林金連家族等人,已黎明幼兒園土地的所有權人,僅是建物所有權人,且黎明幼兒園的建物未辦保存登地,也已經政府查報,認定是「違章建物」,客觀應受保護的利益不高。
黎明幼兒園座落在「25米道路預定地」(龍富路)、「公園預定地」範圍部分,攸關公益,該用地的道路、公園若遲遲未能開通與闢建,造成民衆通行不便及無法從事休閒活動,對公共利益顯有重大不利的影響。
幼兒園另有坐落在「住宅區預定地」範圍,早已公告分配確定,獲分配何姓地主等人,在獲分配土地多年後,仍未能取得土地之佔有,並據以使用、收益及處分,對各該地主私有財產權之保障,自有重大侵害,衡量林金連的個人應保護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受配地主財產權的保障,顯然有「天壤之別」。
更五審指出,林金連家族等人在重劃區內的4筆土地,都已完成取得所有權、交地,其中3筆土地,還已出售予富有公司,林金連一方面在其擁有土地所有權,纔有權受重劃分配的土地,不僅積極享受重劃的成果,從中獲取利益,另一方面反就其非土地所有權人、無受重劃分配土地權利的土地,爲避免幼兒園遭拆除,長期以黎明重劃會未合法成立爲由,阻擾重劃程序之進行,殊有違誠信。
更五審表示,重劃會已把拆遷補償的2589萬元補償費,辦理提存完畢,除林金連外,其他林的家族成員都同意拆除地上物,而林金連只是幼兒園衆多共有人之一,僅讓林金連獨享繼續經營黎明幼兒園的利益,反令其餘共同共有人,多年無法受領上開高達2589餘萬元的拆遷補償費,實非公平。
更五審認定,黎明幼兒園佔用的土地有進行重劃工程必要,幼兒園的建物已妨害重劃工程施工、分配,該拆遷爭議已經市府三次調處,最終作成調處不成立的結論,重劃會自得依規定,訴請林金連等人拆除黎明幼兒園,仍可上訴。
黎明幼兒園拆屋還地纏訟17年,更五審今判幼兒園要拆,園長林金連今情緒激憤在法庭外控訴。記者陳宏睿/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