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公路變換車道挨罰3千 女駕駛喊標誌不清!法院給答案
快速公路變換車道挨罰3千元,女駕駛喊標誌不清!法院給答案,判決駁回告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快速公路行車規定嚴格,標誌指示更是駕駛人必須留意的重要依據。一名女駕駛行經新竹市快速公路路段時,因變換車道遭警方舉發「未依標誌指示行車」,被裁罰3000元,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現場標誌設置不清、容易混淆。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禁止併入右側車道標誌清楚明確,駕駛人難辭其咎,判決駁回告訴。
判決指出,女子阿琳(化名)於某日下午2時許,駕駛小客貨車行經新竹市一處快速公路南下路段。警方認定她未依道路標誌指示行車,因此舉發違規,並移送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認定阿琳在快速公路上未遵守行車管制標誌,開罰3000元。
阿琳不服,主張事發路段路面剛重新鋪設,現場未劃設相關標線,也未設置警告或禁制併入的輔助號誌,僅在距離路口較遠處設有一面「禁止併入右側車道」標誌,且外觀與另一面「禁止併入左側車道」標誌相似,行駛中不易辨識,容易誤判。
阿琳也舉例,臺北市建國南路與辛亥路口設有多面禁止匯入車道告示,即便非快速公路,也多次提醒用路人,反觀本案路段屬快速公路,標誌設置卻不夠明確,依相關規定應免予舉發。
不過,裁決處指出,經檢視採證影像與道路設施,該路口前約80公尺處即已設置紅底白字、清楚標示「禁止併入右側車道」的禁制告示牌,且該標誌無遮蔽物,與其他標誌間距明顯,足供駕駛人辨識。阿琳未依指示行車,違規事實明確。
法院審理後認爲,快速公路屬出入口管制道路,駕駛人領有駕照即應知悉相關規定,並負有注意標誌、標線的義務。依採證照片可見,禁止併入右側車道標誌設置位置合理,字樣清楚,與原告所稱易混淆的其他標誌間仍有足夠辨識距離,一般用路人應可清楚判斷。
至於阿琳拿其他路口作比較,法院指出,該等路段道路型態、線形與本案快速公路不同,無從類比。法院最終認定,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判決駁回阿琳之訴,3000元罰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