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1惡意檢舉?女駕駛換車道挨罰求撤 法院:影像鐵證如山判決駁回

國道1號被惡意檢舉?女駕駛換車道挨罰求撤,法院:影像鐵證如山,判決駁回撤銷之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國道又見檢舉爭議!女子小親(化名)日前駕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路段,遭民衆檢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挨罰3000元。她不滿指控,怒控檢舉人「設局陷害」、惡意逼車,甚至質疑影像不足以證明違規,憤而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後認定,違規事證明確,裁罰合法,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小親於某日上午8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320.3公里處時,被民衆檢附行車紀錄器畫面檢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警方查證屬實後移送臺南交通局裁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罰鍰3000元。

小親主張,當時她行駛於內線車道、時速約110公里,前方車輛忽快忽慢又突然減速,爲確保安全才變換車道超車;未料檢舉車輛竟同步加速,導致她再切回內線時被拍下畫面。她質疑對方「惡意檢舉」,且影像不足以證明未保持安全距離。

不過,法院當庭勘驗24秒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檢舉人原行駛於中線車道,小親自外側車道駛近,在與中線車輛距離相當接近情況下,直接跨越白色虛線切入前方,距離甚至未足一個車身,隨後又連續變換至外側、再回中線與內線車道。整段影像流暢連續,車牌清晰可辨,並無剪接或造假痕跡。

法官指出,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變換車道或超車時不得未保持安全距離與間隔。從畫面可見,小親切入中線車道時與後車距離過近,已構成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至於民衆檢舉是否合法,法院表示,只要在違規行爲終了7日內提出,並檢具科學儀器取得之證據,經查證屬實即可舉發。本案檢舉時間與程序均符合法定要件。

法院強調,小親爲領有駕照之駕駛人,對交通法規應負注意義務,縱然沒有故意亦屬過失。交通裁罰屬羈束處分,金額依統一裁罰基準爲3000元,並無裁量空間。法院因此認定,原處分合法,駁回小親的撤銷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