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刑事無罪也沒用 女駕駛喊冤!法院:非正常變換車道

和解、刑事無罪也沒用,女駕駛喊冤!法院:非正常變換車道,判決維持原裁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民衆檢舉行車逼車真的會被重罰!女駕駛小筠(化名)日前下班尖峰時段行經北市信義區基隆路、忠孝東路口,因多次未保持安全距離強行變換車道,迫使後方車輛煞車讓道,遭民衆檢舉並被警方舉發。裁決所依規定開罰2萬4千元、並吊扣車牌6個月。小筠主張只是正常並道,且事後已與檢舉人和解、刑事也獲判無罪。

判決指出,小筠於日前下午5時許,駕車行經臺北市信義區交通繁忙路口時,行駛於中間車道,並多次試圖切入內側車道。檢舉人提供的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小筠在前方車距不足容納一輛車的情況下,連續打方向燈並加速靠近檢舉人車輛,迫使對方鳴按喇叭、向左閃避,甚至急踩煞車,才避免發生碰撞。

法院逐秒勘驗畫面發現,小筠至少三度在安全距離不足的情況下加速迫近,並嘗試強行切入檢舉人車前方;即使對方已鳴笛示警,小筠仍未放棄,最終在檢舉人急煞讓道後完成變換車道。法官認爲,該行爲已非單純的並道,而是典型的逼車行爲。

法院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若「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即屬危險駕駛行爲,可處高額罰鍰並吊扣牌照。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亦明定,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保持安全距離。

法官強調,本案中,小筠在明知前方空間不足的情形下,仍多次加速靠近,迫使他車煞車減速,已明顯提高交通事故風險,不僅影響檢舉人安全,也危及整體交通秩序,主觀上亦具有可預見性與故意。

至於小筠主張事後已與檢舉人和解,且刑事案件獲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法院則說明,刑事責任與行政裁罰分屬不同法律體系,是否成立犯罪,並不影響行政機關就交通違規事實所爲之裁處,雙方無必然連動關係。綜合相關事證,法院認定裁決機關依規定裁處罰鍰2萬4千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小筠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