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弱勢詐騙加重刑責 打詐設「禁奢條款」

立法院30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三讀修正,擴大對詐團的裁罰,針對高額、唆使弱勢詐騙也加重刑責。(中央社示意圖)

1百萬即高額詐騙

立法院去年7月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但在法院實務判決上,詐騙犯的「犯罪所得」僅限於行爲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而非整體詐團所得,如此限定恐讓民衆財損金額難以追回,因此行政院與立法院今年又再度啓動修法,歷經多輪協商與討論後,於30日三讀通過相關修正。

修正內容包括:司法檢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爲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另外,高額詐欺犯罪的認定額度從5百萬下調到1百萬,若騙1百萬元以上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半年繳回詐金得減刑

高額詐騙在1000萬元以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3億元罰金;對於詐騙金額在1億元以上者,提高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加嚴懲處;若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1/2。

另外,詐欺犯罪行爲人在犯罪後自首,且從自首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的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時,詐騙被告若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所受損害,或是支付調解金、和解金全額前,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費行爲,將作爲法院量刑輕重的標準。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在條文三讀後表示,打詐條例修正主要是加重處罰、加速流程、加強保障,同時納入禁奢條款,三讀修正就是要給詐騙集團提出警訊,鑽法律漏洞都不是臺灣社會所能允許的事情。

【更多精采內容,詳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