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響/旅宿業外籍生實習津貼 不得少於最低工資
爲補給旅宿人力缺口,交通部開放觀光旅宿業申請外籍生實習,卻因實習生非我國勞工,無法以勞基法保障,觀光署修正實習要點,要求旅宿業者提供實習津貼,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最低工資,但得扣除膳宿費;另實習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新規即日起公佈實施。
本報日前報導,勞動部曾接獲一名在北部旅館實習的外籍生陳情,實習時數過長,卻因不適用我國勞動法令,只能轉由主管機關處理,交通部最後因事證不足作罷。後續又因未加保、扣護照等亂象叢生,引起監察委員關注、展開調查。
觀光署表示,已修正「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其中,外籍生從事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其獎助金及生活津貼合計,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的最低工資標準,並得扣除膳宿費。
此外,外籍生實習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不得於晚間十時至翌晨六時實習,但經外籍生書面同意不在此限。另外,業者在實習期滿後,應核發實習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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