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響/旅宿業實習新制上路!明訂外籍實習生津貼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觀光署修正實習要點,要求旅宿業者提供的實習津貼,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的最低工資標準;另實習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新規今起公佈實施。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爲補給旅宿人力缺口,交通部開放觀光旅宿業申請外籍生來臺實習,卻因實習生非我國勞工,無法以勞基法保障。爲此,觀光署修正實習要點,要求旅宿業者提供的實習津貼,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的最低工資標準,但得扣除膳宿費;另實習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新規今起公佈實施。

爲補給旅宿人力缺口,交通部開放觀光旅宿業申請外籍生來臺實習,業界以大專以上外籍實習生補足部分缺口,去年有逾2700人申請,我國覈准約1900人,並要求來臺實習時間不得超過其學制一半。但美其名「實習」,外籍實習生提供勞務,卻無薪資、工時、職安衛生保障,形同免洗勞力。

對此,觀光署修正「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以加強實習生來臺實習權益保障,包含一定實習津貼、禁止不當剝削等,以及明確規範實習生學生資格,修正內容今公佈實施。

要點增訂,旅宿業者委託代理單位辦理外籍生來臺實習事宜,應於簽訂契約內,規定代理單位不得向實習生收費,避免學生負擔不當費用,降低債務束縛、強迫勞動等風險。

外籍生從事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其獎助金及生活津貼合計,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的最低工資標準,並得扣除膳宿費。

根據勞動部公告,今年元旦起,每月最低工資爲2萬9500元;膳宿費則以2007年勞委會(勞動部前身)函釋,以5000元爲上限。

外籍生實習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不得於晚間10時至翌晨6時之間實習,但經外籍生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此外,業者在實習期滿後,應核發實習證明書,並於期滿30日內報觀光署備查。

若業者違反以上規定,觀光署得撤銷或廢止實習覈准函,並視情節輕重,於3個月至2年內不受理其外籍實習生申請。

此外。實習要點也增列,要求外籍實習生年齡與就讀學制應相符,避免外籍人士假冒學生身分,藉由實習管道來臺打工。外籍生須具備中文或英文基本語言能力,非英語系國家須通過華語文能力(TOCFL)或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CEFR)測驗入門級(A1)以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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