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解土方之亂…臺中市公告剩餘土方異地暫置規定 9個月內要清除

臺中市政府今天公告營建剩餘土石方異地暫置規定,業者施工期間可以將剩餘土方暫置到符合規定的其他施工基地或空地,完工後9個月內清除完畢。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土方新制上路後「土方之亂」席捲全國,臺中由於建案多、缺少最終處置場,受到影響尤深。市府配合中央政策,除加速建置臺中港的土方暫置區,今天公告剩餘土石方異地暫置規定,施工期間業者可以選擇建築工程基地或無建築許可的空地暫置土方,工程完工後9個月內要清除。

臺中市都市發展局今天公告,爲了因應臺中市建築工程施工期間營建剩餘土石方暫置需求,並緩解土資場去化壓力,今天起開放營建業者在施工期間將剩餘土方異地暫置。都發局長李正偉說,此次公告是爲了兼顧工程彈性與管理秩序,建立制度化、可追溯的營建剩餘土方暫置機制。

都發局指出,建築工程施工期間,基地內如果沒有足夠空間暫置剩餘土方,業者可在臺中市轄內選擇適當地點作爲臨時暫置區;暫置地點分爲2種,第一種是其他建築工程基地,第二種是沒有建築許可的空地,後者還必須符合都市計劃法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規定。

都發局說明,業者將剩餘土方暫置異地時,必須事先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納入或修正施工計劃與餘土處理計劃,報請都發局備查;該臨時暫置區被視爲施工基地的延伸,納入施工管理範圍,且同一個地方只能供給單一工程使用,確保土方來源明確。

都發局表示,爲了落實施工管理透明化並確保公共安全,業者應在土方暫置地點設置明顯標示,載明該地的土方來源與工程基本資訊,並設置安全圍籬、維持邊坡穩定,還要落實防塵等環保措施,降低對周邊環境與民衆生活的影響。

都發局說,業者必須在建築工程的地下室頂板勘驗完成(即一般意義上的工程完工)後,9個月內清除此前暫置異地的剩餘土方,並向都發局報備;如果有特殊工法或其他特殊狀況,經都發局同意後可以適度延長暫置期限,兼顧工程實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