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辛茹苦扶養成人卻消失 親情斷線十餘年!養母忍痛斷親
含辛茹苦扶養成人,養子卻消失,親情斷線十餘年!養母忍痛斷親,訴請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段名存實亡、長達十餘年的收養關係,最終由法院劃下句點。法院日前審理一起終止收養關係聲請案,婦人小情主張,其與前夫阿放於婚姻存續期間共同收養阿權(均化名),但養子成年後離家出走,至今已逾11年音訊全無,完全未再聯繫、探視或盡任何扶養義務,親子情分早已蕩然無存,因此依法訴請終止收養關係。
判決指出,阿權於1988年出生,幼年時由小情與阿放共同收養,小情長年負起主要照顧責任,含辛茹苦將其扶養成人。然而,阿權於2014年成年後,以想要外出居住爲由離家,隨即失聯,期間不僅未返家探視,也未與養母保持任何聯繫,對小情生活狀況不聞不問。
小情表示,自己與阿放已於2018年協議離婚,離婚後也未改變阿權長期失聯的狀況。她多次嘗試尋人未果,甚至報請警方協尋,仍未獲任何迴應。長達11年毫無互動的現實,讓她深感這段收養關係早已流於形式,實質親情完全斷裂。
法院指出,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規定,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若有遺棄對方,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時,法院得依聲請宣告終止收養。所謂「其他重大事由」,應從收養目的出發,綜合判斷雙方是否仍能維持如同親子般的信賴與情感。
法院審酌,小情與阿權雖在法律上仍存養母與養子關係,但阿權長期離家失聯,未盡任何扶養或關懷義務,雙方既未共同生活,也未建立實質情感聯繫,已與收養制度欲建立擬製親子關係的本旨明顯背離,情感與信賴亦難以回覆,因此,判決准予終止雙方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