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被母親送養!婚禮露面一次就消失 法院準女兒免扶養

從小被母親送養!婚禮露面一次就消失,法院準女兒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自幼未受母親照顧、由祖父母扶養長大的女子小憶,成年後卻依法成爲母親的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爲此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審理後認定,其母小倩(均化名)長期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責任,情節重大,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判決准許免除扶養義務。

判決書揭露,小憶主張,小倩雖然是她的生母,但早年即成爲與她無血緣關係之祖父母的養女,之後更將她交由祖父母全權照顧,自幼至成年期間,生活起居、教育費用皆由祖父母負擔,生母小倩未曾盡任何扶養義務。

小憶並表示,目前生母領有中低收入戶補助,亦有「以房養老」的固定收入來源,若依法負擔扶養義務,恐影響母親既有社福補助資格,反而造成實質不利,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院指出,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確爲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但法律同時設有公平調整機制。若受扶養權利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院調查發現,小憶自幼即由祖父母扶養,母女之間幾乎無實質互動。小憶的丈夫證稱,雙方婚禮時基於倫理邀請小倩出席,但婚後即完全斷聯,顯示親子關係僅具形式,缺乏實質照顧與情感連結。

小倩亦坦承,因早年家境貧困,將女兒交由祖父母照顧,自己結婚後即搬離,未曾實際扶養小憶。法院認爲,此情形不僅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期間長達20年以上,情節已屬重大。

法院強調,扶養義務源於親情與互助精神,並非單向責任。當父母長期缺位、完全未履行基本照顧義務,卻於年老後要求子女承擔扶養責任,顯失公平,法律自應介入調整。法院認定,小憶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裁定準許免除其對母親小倩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