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還在修繕!簽約一週不能住 租客怒解約「提告請求返還7萬」

▲黃男租屋後,卻因房屋修繕工程延誤,遲遲未能交屋入住。(示意圖/記者莊智勝攝)

記者莊智勝/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黃姓男子控訴,他於112年2月25日與林姓女房東簽訂租賃契約,並先行支付租押金、仲介費共7萬元,約定3月1日起入住,未料房屋卻因修繕工程延誤,遲了一個禮拜仍未能如期交屋,黃男因此主張解除租約,並提告要求林女返還7萬元。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雙方租約已合法終止,判林女應返還4萬元予黃男。可上訴。

判決指出,雙方於112年2月25日簽訂租賃契約,約定租期自同年3月1日起一年,黃男已先行支付租金2萬元、押金4萬元及仲介費1萬元。然而,房屋因修繕工程延誤,房東未能如期於3月1日交付,直到3月7日仍無法完工。黃男因此表明不再承租,並請求返還相關費用。

林姓房東則辯稱,雙方已有溝通修繕延遲情形,並同意按比例退租,但認爲是黃男提前解約,依契約約定僅須退還部分押金。

法官審理後認爲,租約於3月1日已生效,雙方亦已開始履行租賃關係,因此法律性質上屬「終止契約」而非「解除契約」。依租約條款,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須支付2萬元補償金;而房東則應返還未使用的租金及剩餘押金。

法官綜合雙方通訊紀錄,認定租約於112年3月10日終止,房東應返還1個月租金2萬元,並在扣除2萬元補償金後,返還剩餘押金2萬元,合計4萬元。至於仲介費部分,法院指出該費用非由房東收取,且租約曾有效成立,故不須返還。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