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修繕問題喬不攏!房東片面解約挨告 租客獲賠「2倍訂金」

▲房東蘇婦片面解除租約,遭判加倍返還訂金。(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臺中報導

臺中一名胡姓女子114年3月與房東蘇婦達成協議租屋,並預先支付一個月租金1萬3800元作爲訂金,未料還未等胡女入住,雙方即因修繕責任因素未能達成協議,蘇婦竟單方面解約,並將訂金退還予胡女。胡女因此提出告訴,認爲蘇婦違約,依《民法》規定請求加倍返還訂金。臺中地院法官審酌後,判處蘇婦除已返還之原訂金外,需加倍、另再支付1萬3800元予胡女。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胡女與房東蘇婦相約114年3月13日看房,當天雙方即達成協議,由胡女支付1萬3800元作爲訂金,並預計於3月19日入住;而蘇婦在收取訂金後,即補充完整租約地址、租賃期間,確定雙方租賃合意。此後雙方多次修改租賃條件,並於3月14日確定合約內容,未料3月16日雙方卻因修繕因素未能達成協議,蘇婦竟未經胡女同意,擅自將訂金退還,並表示不願出租,顯然違約。胡女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蘇婦加倍返還訂金。

對此,蘇婦則辯稱,雙方是因房屋如須修繕之時間等待問題而協商破局,蘇婦自認無法符合胡女期望,因此纔將訂金退還,未料之後胡女就傳來一長串法律條文,要求她必須加倍賠償訂金;且蘇婦表示,她在退還訂金不到2小時,就告知胡女願意協商租出,並要求找來第三方房仲業者坐下來聊一聊,但卻爲胡女所拒絕,而該屋一直空置到4月中才租出去,蘇婦自認已將訂金全數歸還,沒有不當得利。

臺中地院法官勘驗LINE對話紀錄,原本雙方已於房屋租金、租賃期間、點交、交付押金及簽訂租約之時間達成共識,但蘇婦卻突然傳送有關房屋修繕師傅及時間訊息予胡女,表示「還有我跟你報告一下我的師傅在西屯」、「如果不是很緊急的事情都要等待」、「修房子的師傅」、「半個月有可能」、「冷氣我不敢保證喔」、「冷氣我曾經等將近超過一個月」、「沒有很緊急的半個月絕對會喔」,並在雙方還在討論之際,逕自向胡女表示「因爲我真的很怕沒有辦法符合你的要求 不然我就把訂金退給你…我把訂金退還給你吧 免得將來如果有不愉快的話 我們互相都會覺得很不如意…」隨即退還1萬3800元。

法官據此認定,蘇婦在協商過程中、尚未達成共識且還在討論之際,倏地表明不願將係爭房屋出租,並退還訂金,拒絕房屋租賃契約之意甚明,堪認本案系可歸責於蘇婦,因此認定胡女依民法請求加倍返還訂金爲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