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媽又虐女釀腦傷骨折 法官怒:緩刑再犯重判3年半
桃園巫姓單親媽媽2023年11月間,竟對未滿週歲二女兒凌虐,導致女嬰從頭到腳多處挫傷及全身多處骨折,更造成腦傷;桃園地院考量巫女於緩刑期間再犯,犯後態度惡劣,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重懲這位失職的母親。
起訴指出,28歲巫姓女子身爲親生母親,明知2023年6月出生的二女兒,案發時未滿1歲,心生理髮育未全,竟同年11月21日前的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傷害女嬰。
造成女嬰雙側臉挫傷、後腦杓頭皮血腫、頸肩部挫傷、右前胸挫傷、背臀部挫傷、四肢部挫傷、以及陰部挫傷等多處傷害;案經社工同年11月21日前往巫女任職桃園龜山某超商訪視時,驚見女嬰的右臉頰、右耳後方及右胸口都有大片瘀青,報警提告。
檢方追查,發現巫女先前才因對長女犯下傷害罪,造成長女眼睛出血、雙頰瘀血、多處燙傷等重傷,因此被判有期徒刑8個月確定。檢方認爲,二女兒所受傷勢與長女相似,顯然巫女未因先前司法程序知警惕。
法院審理時,依據被害女嬰僅5個月大、傷勢照片、驗傷診斷書及個案評估報告等證據,認定女嬰的傷勢並非短時間內造成,而是持續長時間所爲,被告巫女雖否認犯行,辯稱傷勢是跌倒造成,但未獲採信。
法院審酌,被告身爲生母,竟對尚無自衛能力的親生幼女不當對待,所爲實「忝爲人母」,惡性非輕;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並以不合理的意外情節卸責。甚至在證人出庭作證前,試圖影響其證詞,足以證明犯後態度惡劣。
法院說明,巫女先前因傷害長女被判刑,並經法院賦予緩刑3年的恩典,但她竟在緩刑期間,再次對二女兒犯案,且這次造成的傷勢更爲嚴重,包含腦傷及全身多處骨折,顯見被告對緩刑毫不珍惜,惡意重大,綜合考量犯罪情狀嚴重性,重判3年6個月,以資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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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巫姓單親媽媽先後對長女及未滿週歲二女兒施虐,桃園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重懲這位失職的母親。示意圖/Ingimage